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284號

聲請人
加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97年催字第642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臺灣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7年5 月9 日,是至日期轉換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7年11月10日(原為同年月9 日,因該日係星期假日,故予以順延至最近之上班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7年11月12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