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鼎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54號聲 請 人 鼎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惠玲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智鼎電子股│華南銀行板│96年12月10日│75,23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橋分行 │ │ │ │ │ ├───┼─────┼─────┼──────┼─────┼─────┼──┤ │002 │益航電子股│合作金庫海│97年1月5日 │46,515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003 │巨一科技股│華南銀行二│96年11月30日│912,831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 ├───┼─────┼─────┼──────┼─────┼─────┼──┤ │004 │懿華有限公│聯邦銀行中│96年11月30日│298,723元 │0000000 │ │ │ │司 │和分行 │ │ │ │ │ ├───┼─────┼─────┼──────┼─────┼─────┼──┤ │005 │浩一科技有│華南銀行南│96年12月5日 │109,2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勢角分行 │ │ │ │ │ ├───┼─────┼─────┼──────┼─────┼─────┼──┤ │006 │連宇股份有│上海商業儲│96年11月26日│134,4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蓄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 │007 │連宇股份有│第一商銀雙│96年11月26日│1,020,803 │0000000 │ │ │ │限公司 │和分行 │ │元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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