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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72號

聲請人
一一一乙世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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