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5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他字第54號

原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仁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仟柒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同法第420條之1第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等事件(本院97年勞訴字第59號),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4日以97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准對原告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兩造於97年10月21日,就上開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5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成立調解,本件訴訟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5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3,732元。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5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