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3555號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支票發票人為立潔興業有限公司,其債務人乙○○雖為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乙○○為其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而認債務人為本件支付命令之當事人,是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