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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9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934號

債權人
帛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妝麗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妝麗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審閱債權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可知債務人係於民國96年10月至12月與債權人成立契約關係,故利息應分別計算之,故債權人請求自96年10月26日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為無理由,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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