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9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934號
- 債權人
- 帛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妝麗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妝麗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審閱債權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可知債務人係於民國96年10月至12月與債權人成立契約關係,故利息應分別計算之,故債權人請求自96年10月26日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為無理由,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