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374號債 權 人 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並非一定之金額,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