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8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880號
- 債權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富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自票號0000000 、0000000 未屆提示日前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算,債權人就未屆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