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周建興

  • 當事人
    甲○○聲請對債務人華富群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880號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富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票號0000000 、0000000 未屆提示日前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算,債權人就未屆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