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9371號債 權 人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設於苗栗縣頭份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