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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35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3591號

債權人
上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承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甲○○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1,266,400 元整及自民國97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計算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以觀,票號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人係全承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甲○○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認債務人甲○○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係為全承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甲○○既非發票人,則除對債務人甲○○部份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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