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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3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3849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普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本金「美金叁拾捌萬零肆佰零伍元玖角伍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叁拾捌萬零肆佰零伍元玖角伍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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