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38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3849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普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本金「美金叁拾捌萬零肆佰零伍元玖角伍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叁拾捌萬零肆佰零伍元玖角伍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