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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債權人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瑞
債權人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埤
債權人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源
債權人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性仁
債權人
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林
債務人
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烈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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