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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陳連瑞、陳孟埤、余清源、吳性仁、陳季林、劉啟烈

  • 當事人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普企業有限公司新樺金屬有限公司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債 權 人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瑞 債 權 人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埤 債 權 人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源 債 權 人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性仁 債 權 人 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林 債 務 人 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烈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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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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