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債 權 人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瑞 債 權 人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埤 債 權 人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源 債 權 人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性仁 債 權 人 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林 債 務 人 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烈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