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6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7678號
- 債權人
- 晉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為公示送達,並經裁定准許在案,有該院97年度聲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憑,足見向債務人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是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並不得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