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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8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3818號

債權人
林沛瑄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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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定璿(原名謝朝俊) (即清算人)
債務人
謝王蜜即聯美照相排版行
債務人
謝雲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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