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8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3818號
- 債權人
- 林沛瑄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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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謝定璿(原名謝朝俊) (即清算人)
- 債務人
- 謝王蜜即聯美照相排版行
- 債務人
- 謝雲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