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債權人
德昱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彥
債務人
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編 號│發票 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  ( 新 臺 幣 ) │││├───┼─────────┼───────────┼───────────┼───────────┤│001  │97年8月31日 │30,000元│97年9月17日 │0000000 │├───┼─────────┼───────────┼───────────┼───────────┤│002  │97年9月30日 │30,000元│97年10月1日 │0000000 │├───┼─────────┼───────────┼───────────┼───────────┤│003  │97年7月31日 │30,000元│97年8月7日│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