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債 權 人 德昱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彥 債 務 人 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7年8月31日 │30,000元 │97年9月17日 │0000000 │ ├───┼─────────┼───────────┼───────────┼───────────┤ │002 │97年9月30日 │30,000元 │97年10月1日 │0000000 │ ├───┼─────────┼───────────┼───────────┼───────────┤ │003 │97年7月31日 │30,000元 │97年8月7日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