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 債權人
- 德昱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達彥
- 債務人
- 右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編 號│發票 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 ( 新 臺 幣 ) │││├───┼─────────┼───────────┼───────────┼───────────┤│001 │97年8月31日 │30,000元│97年9月17日 │0000000 │├───┼─────────┼───────────┼───────────┼───────────┤│002 │97年9月30日 │30,000元│97年10月1日 │0000000 │├───┼─────────┼───────────┼───────────┼───────────┤│003 │97年7月31日 │30,000元│97年8月7日│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