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債 權 人 德昱興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右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新台幣(下同)叁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利息部分、就叁萬元(支票票號 0000000) 請求超過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利息部分及就叁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至0000000 之支票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7年8 月7 日、97年9 月7 日及97年10月1 日起算,是除債權人就超過上述付款提示日利息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