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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4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1416號

債權人
家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支票發票人為博天彩印有限公司其債務人乙○○雖為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乙○○為其公司的法代,而認債務人為本件支付命令之當事人,是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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