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447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447號
- 債 權 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璋
- 代 理 人 邱顯伯
- 債 務 人
- 呢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慎一
- 債 務 人
- 李慎一
- 債 務 人
- 蘇如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萬陸仟叁佰柒拾貳元陸角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