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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44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 理 人 邱顯伯
債 務 人
呢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慎一
債 務 人
李慎一
債 務 人
蘇如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萬陸仟叁佰柒拾貳元陸角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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