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陳裕璋、李慎一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顯伯
- 被告呢特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李慎一、蘇如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447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 理 人 邱顯伯 債 務 人 呢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慎一 債 務 人 李慎一 債 務 人 蘇如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萬陸仟叁佰柒拾貳元陸角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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