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3455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宜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世宜有限公司之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宜有限公司及丙○○發給支付命令,查債權人雖主張世宜有限公司及丙○○應連帶賠償,惟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間僱傭關係之存在,即債權人未提出相關書證,故債權人對世宜有限公司之請求為無理由,應駁回其對世宜有限公司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