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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4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3459號
債 權 人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甲○○請求之依據,債權人已於97年12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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