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5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5117號債 權 人 聯順鑫環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元、補正正確之請求金額、請求之利率為何?雙方之契約文件,債權人已於97年12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