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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5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518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51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