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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0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011號

債權人
俞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耀
債務人
環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零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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