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周建興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306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懷歆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30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劉有漢 │永豐銀行迴│97年8月15日 │5,138元 │0000000 │ │ │ │ │龍分行 │ │ │ │ │ ├───┼─────┼─────┼──────┼─────┼─────┼──┤ │002 │鼎嵐企業有│台灣銀行土│97年8月8日 │41,462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福│城分行 │ │ │ │ │ │ │生 │ │ │ │ │ │ ├───┼─────┼─────┼──────┼─────┼─────┼──┤ │003 │明世界實業│永豐銀行鶯│97年8月10日 │28,71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歌分行 │ │ │ │ │ │ │玲淳 │ │ │ │ │ │ ├───┼─────┼─────┼──────┼─────┼─────┼──┤ │004 │五心級實業│第一銀行重│97年8月13日 │88,046元 │19665 │ │ │ │有限公司 │陽分行 │ │ │ │ │ ├───┼─────┼─────┼──────┼─────┼─────┼──┤ │005 │好瑞企業有│板信銀行土│97年8月15日 │8,4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城分行 │ │ │ │ │ ├───┼─────┼─────┼──────┼─────┼─────┼──┤ │006 │黃義雄 │華南銀行華│97年8月5日 │7,046元 │0000000 │ │ │ │ │江分行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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