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76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765號

聲請人
普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本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65號│├──┬─────┬───────┬──────┬──────┬──────┬──────┬──┤│編號│發 票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1 │徐志嘉 │徐志嘉 │96年1月10日 │96年5月31日 │80,000元 │0000000 │ │├──┼─────┼───────┼──────┼──────┼──────┼──────┼──┤│2 │徐志嘉 │徐志嘉 │96年1月10日 │96年6月30日 │80,000元 │0000000 │ │├──┼─────┼───────┼──────┼──────┼──────┼──────┼──┤│3 │徐志嘉 │徐志嘉 │96年1月10日 │96年7月31日 │80,000元 │0000000 │ │├──┼─────┼───────┼──────┼──────┼──────┼──────┼──┤│4 │徐志嘉 │徐志嘉 │96年1月10日 │96年8月31日 │80,000元 │0000000 │ │├──┼─────┼───────┼──────┼──────┼──────┼──────┼──┤│5 │徐志嘉 │徐志嘉 │96年1月10日 │96年9月30日 │80,000元 │0000000 │ │├──┼─────┼───────┼──────┼──────┼──────┼──────┼──┤│6 │徐志嘉 │徐志嘉 │96年1月10日 │96年10月31日│80,000元 │0000000 │ │├──┼─────┼───────┼──────┼──────┼──────┼──────┼──┤│7 │徐志嘉 │徐志嘉 │96年1月10日 │96年11月30日│80,000元 │0000000 │ │├──┼─────┼───────┼──────┼──────┼──────┼──────┼──┤│8 │徐志嘉 │徐志嘉 │96年1月10日 │96年12月31日│80,000元 │0000000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