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816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81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02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2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03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04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4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05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5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06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6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07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7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08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8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09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9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10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0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11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1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12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2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13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8年1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014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8年2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雲清 │行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