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853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文泉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85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久順興業有│永豐商業銀│97年5月31日 │91,9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西盛分行│ │ │ │ │ ├───┼─────┼─────┼──────┼─────┼─────┼──┤ │002 │李榮發 │永豐商業銀│97年6月10日 │37,600元 │0000000 │ │ │ │ │行西盛分行│ │ │ │ │ ├───┼─────┼─────┼──────┼─────┼─────┼──┤ │003 │莊秋美 │陽信商業銀│97年6月15日 │8,000元 │0000000 │ │ │ │ │行新莊分行│ │ │ │ │ ├───┼─────┼─────┼──────┼─────┼─────┼──┤ │004 │台發企業社│陽信商業銀│97年6月8日 │13,000元 │0000000 │ │ │ │ │行新莊分行│ │ │ │ │ ├───┼─────┼─────┼──────┼─────┼─────┼──┤ │005 │陳賢宗 │永豐商業銀│97年6月30日 │2,430元 │0000000 │ │ │ │ │行民安分行│ │ │ │ │ ├───┼─────┼─────┼──────┼─────┼─────┼──┤ │006 │林榮芳 │板橋市農會│97年5月31日 │22,105元 │0000000 │ │ ├───┼─────┼─────┼──────┼─────┼─────┼──┤ │007 │謝其森 │聯邦商業銀│97年6月15日 │5,940元 │0000000 │ │ │ │ │行板橋分行│ │ │ │ │ ├───┼─────┼─────┼──────┼─────┼─────┼──┤ │008 │鄭正雄 │板信商業銀│97年6月15日 │26,478元 │0000000 │ │ │ │ │行文化分行│ │ │ │ │ ├───┼─────┼─────┼──────┼─────┼─────┼──┤ │009 │廣豊企業有│玉山商業銀│97年6月15日 │15,39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鄭雲│行海山分行│ │ │ │ │ │ │騰 │ │ │ │ │ │ ├───┼─────┼─────┼──────┼─────┼─────┼──┤ │010 │黃榮楠 │永豐商業銀│97年6月30日 │6,490元 │0000000 │ │ │ │ │行華江分行│ │ │ │ │ ├───┼─────┼─────┼──────┼─────┼─────┼──┤ │011 │海加企業有│第一商業銀│97年6月10日 │37,48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吳│行永和分行│ │ │ │ │ │ │美侖 │ │ │ │ │ │ ├───┼─────┼─────┼──────┼─────┼─────┼──┤ │012 │冠億電器企│彰化商業銀│97年6月15日 │10,850元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 │ │ │ │ │ │李秋菊 │ │ │ │ │ │ ├───┼─────┼─────┼──────┼─────┼─────┼──┤ │013 │陳榮富 │彰化商業銀│97年6月15日 │12,410元 │0000000 │ │ │ │ │行福和分行│ │ │ │ │ ├───┼─────┼─────┼──────┼─────┼─────┼──┤ │014 │蔡昆倫 │台灣中小企│97年6月15日 │2,65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中和│ │ │ │ │ │ │ │分行 │ │ │ │ │ ├───┼─────┼─────┼──────┼─────┼─────┼──┤ │015 │翔富電器有│台北富邦商│97年6月15日 │21,3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謝│業銀行永和│ │ │ │ │ │ │武明 │分行 │ │ │ │ │ ├───┼─────┼─────┼──────┼─────┼─────┼──┤ │016 │實用家電有│合作金庫商│97年6月15日 │14,74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高│業銀行永和│ │ │ │ │ │ │鴻銘 │分行 │ │ │ │ │ ├───┼─────┼─────┼──────┼─────┼─────┼──┤ │017 │展羣電器有│安泰商業銀│97年6月30日 │22,4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許│行新莊分行│ │ │ │ │ │ │棟榮 │ │ │ │ │ │ ├───┼─────┼─────┼──────┼─────┼─────┼──┤ │018 │葉秀娟 │泰山鄉農會│97年6月5日 │14,490元 │0000000 │ │ ├───┼─────┼─────┼──────┼─────┼─────┼──┤ │019 │劉建發 │台灣土地銀│97年6月15日 │11,600元 │0000000 │ │ │ │ │行土城分行│ │ │ │ │ ├───┼─────┼─────┼──────┼─────┼─────┼──┤ │020 │沈德龍 │臺灣新光商│97年6月30日 │32,7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蘆洲│ │ │ │ │ │ │ │分行 │ │ │ │ │ ├───┼─────┼─────┼──────┼─────┼─────┼──┤ │021 │陳淑珠 │五股鄉農會│97年6月30日 │51,590元 │0000000 │ │ ├───┼─────┼─────┼──────┼─────┼─────┼──┤ │022 │陳葉義 │五股鄉農會│97年6月30日 │15,900元 │0000000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