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莊玉坪
- 上訴人黃種寬
- 被上訴人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黃種寬 被 上訴人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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