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20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華海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