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告
甲○○
原告
壬○○
原告
戊○○
原告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庚○○
兼上列6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46巷5號
原告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01之18號6
原告
被告
達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籍設高雄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65號5樓之10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15-1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原告壬○○新台幣壹拾玖萬零玖佰肆拾陸元、原告丁○○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原告陳群就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叁元、原告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貳拾伍元、原告己○○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原告丙○○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原告乙○○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元,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雖就請求之金額為擴張(詳如附表所示),然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7 人均受僱於被告公司,因被告公司自民國(下同)95年起營運發生問題,97年2 月初被告公司通知員工即將關閉公司,翌日被告公司即將營業場所物品移至他處,負責人亦不出面說明積欠員工薪水的償還方式。計被告公司積欠:㈠原告甲○○自96年8 月起至97年1 月止之薪資共計270,000 元;㈡原告壬○○自96年8 月起至96年12月止之薪資共計190,946 元;㈢原告丁○○自96年8 月起至96年12月止之薪資共計195,420 元;㈣原告庚○○自96年8 月起至97年1 月止之薪資共計174,483 元;㈤原告戊○○自96年8月起至97年1 月止之薪資共計170,025 元;㈥原告己○○自96年8 月起至96年12月止之薪資共計134,129 元;㈦原告丙○○自96年8 月起至97年1 月止之薪資共計210,000 元;㈧原告乙○○自96年8 月起至97年1 月止之薪資共計142,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擴張後請求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場表示:公司確有積欠員工薪資,原告原請求之金額無誤,被告同意按原告原請求之金額給付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薪資明細單、勞工保險卡等件為證,被告復自認確有積欠原告等人分別自96年10月起至96年12月或至97年1 月止之薪資,至於原告追加請求96年8、9 月積欠之薪資部分,被告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亦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兩造間既有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於受領原告之勞務後,自負有依約給付薪資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積欠薪資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 │ 原 請 求 之 期 間 │ 擴張後請求之期間 ││ │ ├──────────┼──────────┤│編號│ 原告姓名 │ 原 請 求 之 金 額 │ 擴張後請求之金額 ││ │ │ ( 新 台 幣) │ ( 新 台 幣 ) │├──┼─────┼──────────┼──────────┤│ │ │ 96年10月至97年1月 │ 96年8月至97年1月 ││ 01 │ 甲○○ ├──────────┼──────────┤│ │ │ 253,534 元 │ 270,000 元 │├──┼─────┼──────────┼──────────┤│ │ │ 96年10月至96年12月 │ 96年8月至96年12月 ││ 02 │ 壬○○ ├──────────┼──────────┤│ │ │ 166,608 元 │ 190,946 元 │├──┼─────┼──────────┼──────────┤│ │ │ 96年10月至96年12月 │ 96年8月至96年12月 ││ 03 │ 丁○○ ├──────────┼──────────┤│ │ │ 143,069 元 │ 195,420 元 │├──┼─────┼──────────┼──────────┤│ │ │ 96年10月至97年1月 │ 96年8月至97年1月 ││ 04 │ 庚○○ ├──────────┼──────────┤│ │ │ 111,316 元 │ 174,783 元 │├──┼─────┼──────────┼──────────┤│ │ │ 96年10月至97年1月 │ 96年8月至97年1月 ││ 05 │ 戊○○ ├──────────┼──────────┤│ │ │ 160,252 元 │ 170,025 元 │├──┼─────┼──────────┼──────────┤│ │ │ 96年10月至96年12月 │ 96年8月至96年12月 ││ 06 │ 己○○ ├──────────┼──────────┤│ │ │ 97,269 元 │ 134,129 元 │├──┼─────┼──────────┼──────────┤│ │ │ 96年10月至97年1月 │ 96年8月至97年1月 ││ 07 │ 丙○○ ├──────────┼──────────┤│ │ │ 197,050 元 │ 210,000 元 │├──┼─────┼──────────┼──────────┤│ │ │ 96年10月至97年1月 │ 96年8月至97年1月 ││ 08 │ 乙○○ ├──────────┼──────────┤│ │ │ 131,866 元 │ 142,000 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