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山美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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