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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雍鼎工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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