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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清算展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陳麗玲

  • 原告
    甲○○之11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90號聲 請 人 甲○○ 之11 上列當事人呈報就任美神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神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4 月13日就任為美神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於以同年4 月30日輔民道字第 148 號函准予備查。清算人就任後即依法辦理清算事務,公告債權申報,並對已知之債權人催報債權,復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以96年5 月18日北區國稅中和四字第0960021169號函申報債權,清算即依法繼續辦理清算,並拍賣出售報廢剩餘資產、申報營業稅等,然因清算事務繁瑣,以致清算人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經鈞院以96年度司字第426 號裁定准予延展清訴期限,因清算事務繁瑣,致仍無法於延展之6 個月內完成工作,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 4月14日起展延至97年10月13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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