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黃鴻隆會計師
- 相對人
- 丸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另送:彰
上列當事人呈報就任丸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丸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7 日就任為丸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於以97年1 月29日輔民道字96年度司字第441 號函准予備查。清算人就任後即依法辦理清算事務,因丸統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尚無調查確認中,以致清算人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 6月 7日起展延至97年12月 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