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07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佳智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佳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智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乃非訟事件),並未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88條等規定,提出佳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股東會決議解散及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會議記錄、股東會承認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會議決議、聲請人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等資料。經本院前於民國97年7 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聲請人雖已於97年7 月31日收受上開函文,惟並未補正前揭事項,此有送達證書及聲請人97年8 月15日陳報狀可佐。嗣本院復於97年8 月25日再度函請聲請人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且該函文業於97年8 月27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送達證書及聲請人97年10月21日陳報狀可參。則參酌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