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04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樓之2
- 相對人
- 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展延至98年5月28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8 月28日經選任為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賀騰公司)之清算人,因賀騰公司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依據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 項之規定,請求展期清算3個月等語。
三、本件經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閱前開卷證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