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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就任為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明有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復為同法第5 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陳報就任為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497 巷2 號7 樓,此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足稽,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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