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就任為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明有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復為同法第5 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陳報就任為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497 巷2 號7 樓,此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足稽,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