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吉拉拔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吉拉拔右(原名洪寶明)間更生事件,定98年9月11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召開債權人會議、98年10月2日詢問債務人,經查聲請人原住台北縣三峽鎮○○路43號4樓 之4(聲請人為該屋原所有權人,嗣因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 ,該屋遭拍賣),稱出生於台中,因嚮往都市生活故離鄉背井至台北,該屋係民國88年購買,本院詢問聲請人購屋金錢來源?聲請人稱因當時配偶告知聲請人房價低廉,是故買屋,購屋當時並無太多頭期款,係買新屋,當時貸款以400多 萬買入。惟時至今日,該屋已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據98年9月11日與會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稱係3,288,000元,尚不足清償抵押貸款,故於會議當日另 陳報不足額186,978元為更生債權,此部分本院已製作債權 人送達各債權人。又聲請人現住台北縣三峽鎮○○路322號3樓租屋處,每月租金9,000元,該處共三房,共同居住者計 有債務人、債務人配偶、長女(蕾姤.吉拉,今年23歲,就 讀南華大學音樂系)、次女(嗄菀.吉拉,今年19歲,普通 高中畢業)、子(狄魯紀.吉拉,今年18歲,普通高中畢業 )五人。長女目前求職中,欲覓音樂教室工作,惟聲請人已一段時日找不到長女,父親節亦無返家,稅捐機關告知欲請領報稅資料須出示長女本人身分證件,故會議當日聲請人無法提出長女報稅資料。次女、子現均求職中,惟尚未覓得工作。子不愛唸書也不找工作,聲請人要求子找工作幫忙分擔加計未果,擔心兒子離家出走,會議當日表示兒子不唸書無妨,任其自主,勿步入歧途即感欣慰。 聲請人稱前於金葆公司工廠上班,原擬於該公司退休,然因某回電箱發出怪聲,聲請人好奇打開,不料竟遭電擊,醒時人已躺臥醫院,因該次電擊導致左手腋下無法抬高,其後仍回到金葆公司工廠上班一段時日,為家庭生計,僅能邊復建邊上班,末仍因債務問題,主管頗有微詞,走上離職一途。遭電擊當時已購屋。聲請人配偶腸胃欠佳,因開刀感染,現於塑膠工廠工作仍時有疼痛,該塑膠工廠工作環境於地下室,地下室空氣欠佳,因塑膠重量過重,常人無法抬動,需使用推高機,公司把推高機置於地下室後,空氣品質更糟,雖反映設置抽風機,惟雇主並未採納,僅擺設大型電風扇,因找不到其他工作,聲請人與配偶現仍於該塑膠工廠工作。聲請人財產收入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511,938元,每月平均收入 42,661.5元(該時任職於金葆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97,260元,平均每月8,105元。(服務單位:春暉啟能中心、財團法人中華啟能基金 會)、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查無財產資料(原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已遭拍賣)。聲請人配偶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元、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 總額92,960元,平均每月收入774,606元(服務單位:春暉 啟能中心、財團法人中華啟能基金會)、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因聲請人無法聯絡上大女兒蕾姤. 吉拉,故無法提供財稅資料。次女嗄菀.吉拉、聲請人子狄 魯.吉拉部分96、97年度報稅資料均為0元、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查無財產資料。 查聲請人現於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據卷附該公司出出具之薪資證明顯示,聲請人98年3月薪資為13,366、4月為34,312、5月為47,341、6月為41,469、7月為39578、8月為 30,489,合計98年3月至8月收入共206,555元,平均每月34,425.83元,該證明雖載明「聲請人吉拉拔右(原名洪寶明)98年3月-8月」薪資,惟實際上由聲請人與配偶承包該工作, 工作時間原則自早上8點至晚上8點,有時加班至晚上10點,作塑膠加工係論件計酬,無年終、其他獎金,故98年3月至8月平均薪資應為34,425.83/2=17,212.916元。是聲請人每 月收入以17,000元認列,其必要支出:交通1,200(每日騎 乘機車載送配偶工作,自回龍至三峽往返)、伙食4,200( 包含早餐30、中餐50、晚餐60)、租金4,500(每月9,000 ,與配偶分擔)、水費0元(因天氣尚熱,目前洗冷水澡, 寒流來時再洗熱水)手機500、室內電話500、日用品500( 內衣褲襪及衛生紙),合計15,100。與配偶商議後、另考量子女應可外出找工作貼補家用等,盡最大能力提出每月7,500元,清償八年之更生方案,清償金額720,000,占債權總額3,066,183之23.48%。 聲請人充分展現還款誠意,98年10月2日本院詢及聲請人每 月7,500元有無履行可能時,聲請人曾稱「我欠人家錢總不 能不還,給我機會,我會努力作」、「我跟太太一起上班,平均一個月17,000元,我不抽煙、喝酒,其實沒有花什麼錢,洗澡也洗冷水,冬天寒流來的話再洗熱水」、「兩個小孩有找到工作,又不做了」,本院見聲請人經濟困窘,已告知聲請人可備妥戶籍謄本、財產清單、郵局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至三峽鎮公所詢問低收入戶補助以貼補家用。(要件一:子女、父母及配偶全部財產未超過260萬。要件二:家中具工 作能力者收入除以家中成員,平均每人收入在98年最低生活標準10,792以下。要件三:存款金額家中成員每人平均未超過75,000元),另更生方案幾經修正,觀其必要支出,伙食費用之早餐支出僅30元、洗澡使用冷水等,應已無節約空間,對聲請人願撙節支出,努力加班、工作以清理債務,本院予以肯定。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96年度、97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證明單、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10月2日債務 人詢問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復願撙節支出,將還款金額提升至每月7,500元,態度誠懇,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 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 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羅麗娟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3號 │ │聲請人吉拉拔右(原名洪寶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 ├─────┬─────┬─────┬─────────────┬───────┤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共96期) │匯款帳號(或繳│ │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每期清償7,500元,清償金 │款方式) │ │人 │ │額合計 │額720,000,占債權總額3,066│ │ │ │ │3,066,183 │,183 之23.48%。 │ │ │ │ │新台幣/元 │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遇有假│ │ │ │ │) │日則順延至上班日)按時匯款│ │ │ │ │ │予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 │ │ │ │ │負擔。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95期(以│第96期(以還│ │ │ │ │權額(新台│還款金額7,50│款金額7,500 │ │ │ │ │幣/元) │0 乘以債權比│扣除第1-95期│ │ │ │ │ │例,遇有小數│已償還金額即│ │ │ │ │ │點均無條件進│7,500-380= │ │ │ │ │ │位至個位數字│7,120為計算 │ │ │ │ │ │) │金額,乘以債│ │ │ │ │ │ │權比例,遇有│ │ │ │ │ │ │小數點,均無│ │ │ │ │ │ │條件進位至個│ │ │ │ │ │ │位數字) │ │ ├─────┼─────┼─────┼──────┼──────┼───────┤ │國泰世華商│7.79% │238,747 │585 │555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7.42% │227,379 │557 │529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9.88% │302,871 │741 │704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遠東商業銀│5.97% │182,920 │448 │426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3.04% │93,130 │228 │217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10.89% │333,865 │817 │776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31.1% │953,629 │2,333 │2,215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10.12% │310,424 │759 │721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7.7% │236,240 │578 │549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6.1% │186,978 │458 │435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合計 │100% │3,066,183 │7,504(1-95 │7,127(多餘7│ │ │ │ │ │期每期多餘4 │元由聲請人負│ │ │ │ │ │元,合計多餘│擔) │ │ │ │ │ │380元,於第 │ │ │ │ │ │ │96期調整) │ │ │ │ │ │ ├──────┴──────┤ │ │ │ │ │應付金額:720,000 │ │ │ │ │ │實付金額:720,007 │ │ │ │ │ │(多餘7元由聲請人負擔) │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每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 │ │ 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 │ ),聲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 │ │ ,以免匯款錯誤。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 │ │ 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