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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 原告
    蕭邦彥
  • 被告
    之1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蕭邦彥 即 債務人       之1 代 理 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蕭邦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4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5月至10月員工薪資單在卷足 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30,388元,總共清償八年即96期,合計清償2,917,248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 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蕭邦彥任職於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醫藥代表,工作內容為業務銷售人員,其主張每月固定收入包含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平均為49,000元;查債務人於98年12月8日之更生方案陳報狀,其所提出之裕利股 份有限公司98年5月至10月之員工薪資單,其平均實 領薪資為46,806元,核與債務人自行主張相距不大;又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債務人於96年間任職裕利股份有限公司,年收入465,631元,平均每月收入38,802元 ,足見債務人自行主張之薪資高於形式上薪資單平均計算所得,可認債務人之主張為真實,且並損及債權人之權益,並認列其固定收入為每月49,000元。 (二)債務人所提出每月必要支出中,各項支出明細(膳食4,500元、交通費2,500元、勞保費472元、健保費99 0元、扶養費3,200元、分攤家中關於房貸支出5,000 元、水電瓦斯費1,250元、電話費700元)共計18,612元尚稱合理;其中關於交通費用每月2,500元,債務 人於99年3月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開庭詢問時表示,其上下班交通工具為公車或捷運,惟每個星期因業務需要而去桃園出差兩次,出差時向同事借車使用,須負擔加油錢及過路費,因此每月交通費須核列2,500元 等語;查債務人所提出之裕利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其薪資結構中每月交通津貼4,500元,因此,依 債務人之工作性質,確有支出較一般人略高之交通費之需要,故認合理;又本件債務人與其父親蕭忠、兄長蕭志光同住於蕭志光名下所有之不動產,其幫忙支付相當於租金之房貸支出每月5,000元,應認合理; 又債務人與其兄蕭志光同為父親蕭忠之扶養義務人,且同居一戶籍,債務人雖無法提出實際交付扶養費之證據,惟債務人核列其父親(民國31年生)之扶養費支出每月3,200元,應認合乎一般社會常情。 (三) 又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佔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4,937,977元之59.077%,本金 總額4,377,268元之66.645%;惟更生方案之條件是 否公允,除清償成數得列入考量外,尚應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其他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察;本件債務人蕭邦彥於95年8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 成立協商,陸續還款至97年4月間,始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無力依約繳款而毀諾,繼而依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加計前依約清 償之數額,則其清償成數顯然並非僅有59.077%;另以債務人任職公司之員工薪資單之薪資結構顯示,債務人每月基本薪資22,567元、交通津貼4,500元、伙 食津貼1,800元,合計28,867元,其餘均為銷售獎金 ,可見債務人所主張每月薪資高達49,000元之固定收入,其薪資約有四成為銷售獎金;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更生程序為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其立法本旨乃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清理債務,達重建復甦之目的,故本件債務人蕭邦彥如能透過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亦能於不影響其原有生活之下,盡力工作、撙節支出以履行更生方案,亦較能兼顧全體債權人之權益。 三、綜上,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3號債務人蕭邦彥更生方案暨計 算分配表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聲請人即債務人蕭邦彥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以每一個月│ │ 為一期,每期在5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30,388元,總共清償96期,合計清償 │ │ 2,917,248元。清償期限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延長清償期間 │ │ ,提高清償成數。 │ │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5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債│ │ 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 │ │ 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 │ │ │ │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 │ │ │ │乘以債權比│30,388元乘以│總額扣除前95│ │ │ │ │例) │債權比例) │期已清償數額│ │ │ │ │ │ │計算)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 1 │股份有限公司 │895,707 │ 529,164 │ 5,512 │ 5,52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2 │股份有限公司 │ 98,621 │ 58,263 │ 607 │ 598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3 │股份有限公司 │462,518 │ 273,245 │ 2,846 │ 2,875 │ ├──┼────────┼─────┼─────┼──────┼──────┤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 │ │ │ │ │ 4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324,586 │ 191,758 │ 1,997 │ 2,043 │ │ │司 │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 │ 5 │股份有限公司 │170,800 │ 100,905 │ 1,051 │ 1,060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 │ 6 │有限公司 │961,065 │ 567,776 │ 5,914 │ 5,946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 │ │ │ │ 7 │有限公司 │239,805 │ 141,672 │ 1,476 │ 1,452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 │ │ 8 │股份有限公司 │356,969 │ 210,889 │ 2,197 │ 2,174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 │ │ │ 9 │股份有限公司 │151,746 │ 89,648 │ 934 │ 918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 │ │ │ │10 │有限公司 │256,541 │ 151,559 │ 1,579 │ 1,554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11 │股份有限公司 │433,037 │ 255,829 │ 2,665 │ 2,654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 │ │12 │股份有限公司 │295,201 │ 174,398 │ 1,817 │ 1,783 │ ├──┼────────┼─────┼─────┼──────┼──────┤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 │ │ │ │ │13 │有限公司 │291,381 │ 172,142 │ 1,793 │ 1,807 │ ├──┼────────┼─────┼─────┼──────┼──────┤ │總計│ │ │ │ │ │ │ │ │4,937,977 │ 2,917,248│ 30,388 │ 30,388 │ ├──┴────────┴─────┴─────┴──────┴──────┤ │參、備註 │ │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9年2月23日編造之債權表計算。 │ │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 │ 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 │ 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 │ └─────────────────────────────────────┘ 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4、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5、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7、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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