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8 日
- 原告黃玉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黃玉娟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屠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有如下限制: (一)不得購置不動產 (二)不得為賭博或類似性質之投機行為 (三)不得自費搭乘飛機、輪船出國旅遊 (四)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38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 9月24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分72期 (即6年),每月平均支付新台幣(下同) 10,097元,總清償金額為726,996元,依本院97年10月8日公告之債權表,債務人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 2,705,132元,清償成數為26.9%。另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每月生活費為15,000元,主要計有膳食費5,000 元、交通費2,000元,房租5,000元,及其他雜項支出等,此外債務人主張每月尚須負擔8,000 元之扶養費。為釐清債務人目前之工作情況及相關支出細項暨債權人對本更生方案之意見,本院乃於98年5月12日先行召開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會,經 債務人到場就其財產及收入狀況提出具體報告並陳述更生方案,嗣經出席之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計10名債權人之代理人(應到13位,實到10位)現場陳述意見及自由磋商,於雙方交換意見後,由債務人當庭重新提出更生方案,條件定為分8年清償,每月清償金額為15,000元,總計96期,還款 總額為1,440,000元,還款成數為53.2%。(惟此方案最終 仍未獲現場債權人之同意可決)。 三、再查、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本院參酌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程序中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於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384號卷)及薪資所得通知單,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7,000元,考量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報告,97年度台北縣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0,792元以及財政部公告96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77,000元(平均每月為6,417元),本院遂於98年6月24日通知債務人到院接受訊問,商討其是否願意再調整更生方案以對各債權人展現最大還款誠意,隨後債務人允諾願樽節開支,並將每月所負擔之扶養費調降為 5000元,故重提更生方案為分8年清償,每月清償金額為17,000元,總計96期,還款總額為 1,632,000元,還款成數為60.3%。本院認為其已竭盡所能向債權人展現最大還款誠意,該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無不得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為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並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五、惟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楊姝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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