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連朱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98 年3 月13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3 個月為一期,分24期,每期支付新台幣 (下同)12,000 元,總計清償288,000 元,清償比例48% 。又債務人現於宗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28,000元,每月支出約26,500元,配偶目前失業。為釐清債務人目前之工作情況及相關支出細項暨債權人對本更生方案之意見,本院乃於98年4 月20日先期召開債權人及債務人協商會議,經債務人到場就其財產及收入狀況提出具體報告並陳述更生方案,嗣經出席之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鐘秀靜等3 位債權人之代理人到場 (應到3 位,實到3 位), 現場陳述意見及自由磋商,於雙方交換意見後,債權人鐘秀靜 (即債務人之母)撤 回本件債權申報,由債務人當庭重新提出更生方案,條件定為分8 年清償,96 期,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7150元,總還款額為686,400 元(更生方案誤載為686,440),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開始還款,並經本院載明筆錄在案。 二、再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本院嗣後於98年4 月22日函知債權人就本件更生方案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迄屆本裁定作成日止,並無債權人回覆,故依上開條例應認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已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同條例第6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以為債務人於上開協商會議同意將其更生方案之每期還款金額調高並同意延長還款期限至8 年,應已竭盡所能並具還款誠意,總計還款686,400 元,還款成數約99.9% (債 務人總負債為686,440 元)。 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詹連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 記 官 許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