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1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1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業經鈞院以94年度婚字第130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情。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固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94年度婚字第1303號確定民事判決聲請確訴訟費用額,惟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以96年度家聲字第292 號民事裁定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家聲字第292 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查,民事確定裁定固僅有形式確定之羈束力,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有關一事不再理之規定。然倘民事訴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民事訴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依前說明,本件聲請人既已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定並經確定,已如前述,其內容復無不能實現之情事,自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本件聲請即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1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