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告
醫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告
昶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豐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鴻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樟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告
得鑫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定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真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汯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維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協宏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被告
弘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子○○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合約第23條約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