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11號原 告 醫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昶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豐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鴻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樟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 告 得鑫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定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真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汯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維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協宏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被 告 弘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子○○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合約第23條約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