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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36號

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紫能吳振富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36號

原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被告
城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代位給付工程款事件,應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確認承攬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在該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民國100年12月22日院鼎民秦97重上201字第1000020899號函文可稽,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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