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36號
- 原告
-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懷如
- 訴訟代理人
- 鄭建國律師
- 被告
- 城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代位給付工程款事件,應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確認承攬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在該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民國100年12月22日院鼎民秦97重上201字第1000020899號函文可稽,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