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8號
- 原告
- 濬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郁舜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5條載稱:「如因契約發生訴訟事件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