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4號
- 原告
- 台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 被告
- 業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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