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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7號

上訴人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3,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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