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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7號

原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玉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以被告為相對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已視為起訴,嗣經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惟查原告除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外,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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