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7號原 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玉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以被告為相對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已視為起訴,嗣經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惟查原告除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外,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