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和楓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草塘花圃景觀花藝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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