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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蕭胤瑮陳財旺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上訴人
和楓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草塘花圃景觀花藝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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