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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9號

異議駁回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朱耀平邱靜琪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09號

抗告人
菁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紘楷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4日本院96年度促字第80776 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7年2 月22日始收到支付命令,而於97年3 月12日聲明異議,並未逾法定期間,原裁定卻以異議逾期,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經查,抗告人已於96年11月29日經本人蓋章收受96年度促字第80776 號支付命令,有送達回證可稽,則抗告人於97年3 月12日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原裁定據以駁回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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